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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万元!江门鼓励群众举报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者:广东省生态文明促进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10 16:02:37 来源:南方+

为强化社会监督,推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建设,日前,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3万元相应奖励。

举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氧化等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的;因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查处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举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等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提供反映违法行为情况的照片或视频,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经查证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15000元奖励。

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提供反映违法行为情况的照片或视频,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根据《办法》,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提供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并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否则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举报人需实名举报,并提供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重复奖励。举报的同一线索适用不同奖励办法时,奖励不累加,按照奖金最高的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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