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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怎样保护饮用水水源?

作者:张修玉 常纪文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15 15:48:05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网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文件,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的处理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强调一定要确保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卫生安全。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和措施,首先应该全方位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一、立足当前危急形势,压实水源保护的政治责任

 

优质饮用水水源作为普惠的生态产品,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到流域和区域的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在疫情期间,饮用水水源保护,既是重大的社会责任,也是重大的政治责任。

 

一要压实各级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政治责任。在疫情期间,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列入与病人救治同等重要的日常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确保区域公共卫生安全。有关部门近期要加大疫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推动疫区饮用水资源有效整合和优化提升。

 

二要通过微信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对疫区群众要做好思想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争得群众支持,特别是要依靠基层自治组织参与保护水源。

 

三要加大投入保障。各地财政在保障防疫经费的同时,统筹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水源保护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二、控源截污,切断传播途径,加强水源的监测预警

 

一是对于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尽快切断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水环境传播的途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并监督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和其他具有卫生风险的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对于污水缺乏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散居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要防止污水跑冒,并做好消毒工作。相关车辆和人员进出或者接近水源地,必须消毒。

 

二是对于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预警,包括卫生监测和预警。要密切关注疫情在各区域和流域的发展动态,加大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要随时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指导并监督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监督管理,禁止向水源地和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增加设置饮用水水质常规监测断面或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控水质情况。根据疫情传播方向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新型冠状病毒以任何形式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突出防控重点,加强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是突出饮用水水源防控重点,力求实效。强化疫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违法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建议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近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大检查,强化村民的日常巡查,加强对运输危险废物尤其是医疗废物车辆的管理。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组建疫情期间应急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和巡查队伍,预防和阻止疫情向饮用水水源地传播。加大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和交通工具消毒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临时增加人员与硬件设施配备,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日常监管监察工作的技术水平。按照水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调度安排,及时准确掌握疫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水源保护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四、出台应急措施,构建制度保障体系

 

饮用水安全是关乎疫情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命线”,必须依靠制度来保障。

 

一是对于疫区和非疫区,针对性地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控标准,尽快制定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细则,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工作。

 

二是目前和疫情结束后,应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区勘界工作并树立界碑。完善保护区边界、危化品禁行、交通穿越等标志牌、警示牌、指示牌,在水域边界设置浮标标识,警醒靠近、穿越水源保护区人员车辆船只。

 

三是评估和完善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和标准,尤其要加强疫情期间对运输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管理。各地可基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权力,探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应急管制措施,加强疫情期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维护公众的健康与社会的稳定。

 

(张修玉,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原标题《全方位保护饮用水源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内容本刊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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